IT之家 6 月 18 日消息,据新华社,公安部今日公布了 5 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出借银行卡、利用微信支付宝转移涉诈资金、架设“米兰官方版网站登录入口-米兰(中国)口”提供通信支持、使用互联网社交 App 引流以及利用家人账户协助诈骗等五类常见违法犯罪行为。
据公安部介绍,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 2 万余名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了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然多发高发,仍有大量涉黑灰产人员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从事推广引流、技术支持、转账洗钱等非法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IT之家汇总此次公布的 5 起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何某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 49985 元,随后帮助诈骗分子提现 49700 元并从中获利。经公安机关调查,何某在明知收取到的是涉诈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取现并送交给犯罪团伙成员。何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何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二:利用微信、支付宝等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仇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56900 元,从中获利 4000 元;高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 135842 元,从中获利 6000 元。仇某、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 年惩戒期内,同样面临金融、电信网络、信用三方面的联合惩戒。
案例三:架设“米兰官方版网站登录入口-米兰(中国)口”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支持。康某伙同侯某在明知诈骗分子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搭建“米兰官方版网站登录入口-米兰(中国)口”的方式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关联全国 3 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人非法获利共计 59338 元。两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适用 3 年惩戒期内的各项惩戒措施。
案例四:使用互联网社交 App 为诈骗团伙引流。陈某、李某、赵某等 7 人为非法获利,将邵某拉入介绍跨境电商项目的投资理财微信群中,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邵某建立联系,最终造成邵某被骗。经查,陈某等 7 人每组建一个群聊即可获利 4 至 6 元,共计获利 4 万余元。陈某等 7 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适用 3 年惩戒期内的各项惩戒措施。
案例五:利用自己及家人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受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指使,在 2026 年 4 月 9 日至 15 日期间,麦某怀伙同弟弟麦某一起使用两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借用其父亲和妹妹的支付宝账户,在刷单返利骗局中给予被害人小额返利,进而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每天接单 400 起左右,共计获利 1400 元人民币。麦某怀因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适用 2 年惩戒期内的金融和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上述五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链条中常见的出借银行卡、出租支付账户、架设通信设备、社交引流等环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及互联网账号,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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